重磅!新《會計法》來了!這些新變化你必須知道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對會計行業產生了深遠影響,也對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便于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迅速理解新法規,掌握其變化點,今天,就讓我們一同來解讀新會計法的要點,看看它帶來了哪些重大變革吧!
一、強化會計工作的政治導向和服務功能
新會計法進一步明確了會計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應發揮的基礎作用,強調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務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會計信息要準確反映財務狀況,有效支持政府決策和市場運作。
相關修改條款: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strong>
二、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次新會計法的修訂最引人注目莫過于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新法不僅提高了罰款上限,罰款金額從原來的幾萬元升至最高可達幾百萬元,還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此外,會計人員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信用記錄的互聯互通嚴格約束了會計人員。這絕對是對會計違法行為的強有力震攝!
相關修改條款:1、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2、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3、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strong>
5、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三、推動會計信息化建設與應用
新會計法積極響應數字經濟下會計信息化的發展趨勢,鼓勵采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加快推進會計工作的數字化轉型,擁抱智能會計時代。
相關修改條款: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簡化經濟業務會計核算條款
新會計法將原有的部分會計核算條款進行了合并與簡化,使經濟業務事項的表述更加概括和易于理解,比如,將“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等具體事項統一歸納為“資產的增減和使用”、負債的增減”等更廣泛的類別。這不僅簡化了會計工作,也讓我們在處理復雜經濟業務時更加得心應手,有利于會計準則地落地實施,全面提升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
相關修改條款: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二)負債的增減;(三)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span>
五、完善會計工作組織方式,提高內部管理水平
目前,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形式多樣,單位應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規模、會計工作復雜程度、機構人員設置要求、信息化建設應用等多方面情況,決定選擇適合的會計工作組織方式。同時,新會計法強調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單位內部管理水平,持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相關修改條款:1、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一)設置會計機構;(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將第二款中的“國有資產”修改為“國有資本”。該項修改健全完善了會計工作組織方式,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升財會監督效能。
2、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該項修改有助于提高單位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六、強化財務會計報告的一致性和審計要求
新會計法法強調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需一致,并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提供要求。這意味著無論是內
部管理者還是外部投資者,都能獲取到基于同一標準編制的財務報告,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相關修改條款: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span>
附件: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25.htm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12_394161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
撰稿人:茹雨青 審核人:馮琳 劉曉莉